今年6月,遼寧阜新弘霖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霖煤礦)發生一起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7人死亡、7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483.3萬元。近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遼寧局發布該事故調查報告,報告顯示事故發生后,弘霖煤礦隱瞞未報,后經阜新市政府核查屬實。目前,遼寧阜新煤礦事故90人被追責。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弘霖煤礦始建于1971年3月,原為阜新礦務局平安煤礦五井。2003年6月,轉制為股份制民營企業。事故發生時為正常生產礦井,核定生產能力45萬噸/年,證照齊全、有效。2006年3月15日,該礦曾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并瞞報,未按規定認定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礦井劃分為南翼和北翼2個區域,事故地點位于北翼隱瞞作業區域。該區域布置有1個采煤工作面和2個掘進工作面。其中,事故發生在N4306回風順槽掘進工作面,設計全長438米,綜掘機掘進,事故時已掘進62米,現場勘查工作面迎頭處于巖漿巖侵入區。
涉事的弘霖煤礦 資料圖
二、事故直接原因
弘霖煤礦違法超深越界開采至地質條件復雜區域,煤層具有突出危險性,防突措施不到位,綜掘機割煤擾動引起煤體失穩,造成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問題
(一)煤礦企業層面
1.超深越界至危險區作業。發生事故的N4306回風順槽掘進工作面迎頭超過采礦許可的下限標高52.6米,進入巖漿巖侵入區,瓦斯地質情況不明。
2.未形成采區系統違法生產。隱藏作業區域未形成采掘、通風、排水等生產系統,N4306回風順槽掘進工作面在N3306采煤工作面回風巷開口施工,掘進與回采同時作業,相互占用安全出口。
3.蓄意逃避政府監管。采用假密閉、假圖紙、假數據、假記錄等手段隱瞞越界開采,進入隱藏作業區域人員不攜帶標識卡,蓄意逃避政府部門監管。
4.瓦斯治理不到位。N4306回風順槽掘進工作面瓦斯治理措施不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等相關規定,未落實“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也未按作業規程施工,鉆孔控制范圍存在盲區。
5.冒險組織作業。在N4306回風順槽掘進工作面出現打鉆噴孔動力現象、煤鉆屑瓦斯解析指標異常的情況下,沒有強化防突措施,瓦斯抽采鉆孔未施工到位,事故當班未開展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冒險組織掘進。
6.蓄意瞞報事故。事故發生后,不按規定報告,采取構筑密閉封閉事故地點、刪除監控視頻及人員位置監測系統數據、銷毀相關記錄、給遇難者家屬高額賠償、請托醫療機構出具虛假死亡醫學證明、跨省轉運火化遺體及串供等方式蓄意瞞報事故。
此外,通過對弘霖煤礦成立以來盜采資源、瞞報事故“大起底”,截止2023年7月31日,已經核實該礦盜采煤炭32866 噸,查實另外3起共造成7人死亡、1人受傷的瞞報事故。
(二)屬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層面
1.阜新市及海州區屬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未發現弘霖煤礦隱瞞作業地點、提供虛假資料、作業人員入井不攜帶標識卡等行為。
2.阜新市自然資源局未正確履行打擊煤礦超層越界工作職責,未發現弘霖煤礦超深越界開采行為。
3.阜新市創傷急救醫院及有關社區(街道)衛生服務中心對死亡醫學證明管理不規范,違規開具死亡醫學證明;相關衛生健康部門對轄區醫院和衛生服務中心監督不力。
4.阜蒙縣、清河門區有關殯儀館接收非正常死亡人員遺體后,未向有關部門報告;阜蒙縣、清河門區民政部門對轄區殯儀館接收、處置非正常死亡人員遺體監督不力。
5.海州區委、區政府協調自然資源部門打擊超層越界開采違法行為不力,督促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履責不力;政府包保工作流于形式。
6.阜新市政府督促自然資源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履行職責不夠,部分監管人員未正確履行職責。
7.遼寧省地方煤礦安全監管局、遼寧省自然資源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遼寧局等省(中)直部門履行職責不夠。
四、調查處理情況
事故共對90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追責問責。弘霖煤礦“6·27”事故追究責任84人,其中,弘霖煤礦董事長、礦長、經營礦長、安全礦長、生產礦長、總工程師等32人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阜新市分管煤礦安全副市長、阜新市煤炭工業轉型發展局局長、原阜新市自然資源局黨組書記兼局長、海州區應急保障和市場安監執法中心主任等4人被紀委監委立案審查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對阜新市分管自然資源副市長、海州區委書記、區長、分管副區長及阜新市煤炭工業轉型發展局、阜新市自然資源局、海州區應急管理局、海州區應急保障和市場安監執法中心等31名公職人員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將阜新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新邱區衛生健康局、太平區衛生健康局、海州區衛生健康局、阜蒙縣民政局、清河門區民政局及涉事有關衛生服務中心、醫院、殯儀館等17名責任人員移交阜新市委、市政府依法依規處理。
對弘霖煤礦以往3起瞞報事故追究責任11人,其中,1人已死亡,免于追究責任;由司法機關對原弘霖煤礦礦長、生產礦長、通風礦長、后勤礦長等4人立案查處;對原阜新市海州區煤炭工業管理局代理局長給予黨紀處分;原阜新市海州區煤炭工業管理局副局長、弘霖煤礦董事長等5人與“6·27”事故責任追究并案處理。
對弘霖煤礦“6·27”事故及以往3起瞞報事故共處罰款1815萬元,并納入聯合懲戒對象;
對弘霖煤礦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違法行為,沒收已經核實的違法所得2584萬元,并處違法所得30%的罰款775萬元;
依法吊銷弘霖煤礦有關證照,撤銷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其主要負責人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由海州區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并根據論證結論報請阜新市政府作出是否關閉該礦的決定。
責成阜新市委、市政府分別向遼寧省委、省政府作出書面深刻檢查并切實整改;省地方煤礦安全監管局、省自然資源廳向遼寧省政府作出書面深刻檢查并切實整改;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遼寧局向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作出書面深刻檢查并切實整改。